您的位置: 首页> 会员中心> 协会章程>

协会章程

第一章  总则
第一条    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船艇分会(以下简称分会)是从事船艇(由玻璃钢、铝合金、钢、铁、木等材质建造的各类游艇、高速船艇及港作工程、消防救生、巡逻缉私、环境保护、捕捞养殖、抗洪救灾、休闲健身、水上娱乐设施等小型船艇)及其舾装、设备、内装等配套设施的研究、设计、制造、修理、经贸、教学及部分应用等相关企事业单位,按平等自愿的原则,不以赢利为目的,跨地区、跨部门、跨所有制组成的全行业社会经济团体。
分会隶属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。
第二条    分会宗旨是为政府服务、为行业服务、为企业服务。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, 围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坚持改革开放,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、纽带作用。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、法令,做好行业协调工作,维护企业合法权益,推动船艇行业的发展。

第二章  任务
第三条    开展对船艇行业企事业单位基础资料的调查、搜集、分析和整理工作,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,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。
第四条    参与制定行业政策、行业规划及行业标准,组织推进政策、标准的贯彻实施,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的委托,组织和参加本行业产品质量的检测、诊断、咨询和监督。
第五条    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,防止行业价格垄断,保护行业平等竞争,维护企业合法权利。
第六条    推动横向经济联合,协调企业之间在生产经营、技术合作中的问题。
第七条    为企业培训专业人员,组织各种专业技术活动,促进行业技术进步,提高行业的经营管理水平。
第八条    开展咨询服务工作,提供国内外船艇行业技术、经济情报和市场经营信息,并组织交流活动。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,组织技术改造、技术引进和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。
第九条    积极发展与国内外相关企业、社团组织之间的联系,开展技术、管理、经营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。
第十条    组织会员单位协商订立行规行约,避免同行间的无序竞争,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,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。

第三章  会员
第十一条    凡承认分会章程,承担会员义务,按期交纳会费,积极参加分会(或专业委员会)活动的企业、事业单位,提出书面申请,经分会(或专业委员会)秘书处认可,经专业委员会报分会理事会审核均可成为会员单位,并向会员单位颁发证书和铭牌。
分会(专业委员会)会员单位同时又必须是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会员单位。
第十二条     会员权利
1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
2、参加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,享受分会提供的服务。
3、对分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。
4、有退会的自由,但必须办理退会手续,并向协会缴回证书和铭牌。
第十三条    会员的义务
1、遵守分会章程,执行分会决议。
2、承担分会委托的工作,支持和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。
3、向分会反映情况,提出建议。
4、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5、凡两年内不履行会员义务者自动退会。

第四章  组织
第十四条    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,必要时经理事会决定会员大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,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,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分会理事会负责工作。
第十五条    会员大会由会员单位组成,由分会理事会召集,会员大会必须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正式会员出席方能有效。
第十六条    会员大会职责
1、制定和修改分会章程。
2、选举和罢免分会理事、正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。
3、听取和审议分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。
4、讨论决定分会的工作方针、任务以及其它重大事项。
5、决定分会的终止。
第十七条    分会理事会由理事、正副理事长、秘书长组成。任期四年,可连选连任。分会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(由理事长召集),每次会议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。
分会决议必须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十八条    理事会职责
1、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。
2、决定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的议案。
3、审查分会年度财务预决算。
4、讨论决定其它重要事项。
第十九条    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,在秘书长主持下负责分会的日常工作,秘书处由副秘书长若干人和工作人员若干人组成。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,分会理事会聘任。
第二十条    为有利于分会工作,分会可聘请名誉会长。

第五章  经费
第二十一条    分会经费来源
1、会员交纳的会费和补贴收入。
2、举办咨询服务等各项事业费的收入。
3、各种资助和捐赠。
4、其它正当收入。
第二十二条    分会经费支出
1、分会举办的各种活动费用。
2、日常办公费,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、津贴及差旅费。
3、其它活动费等。

第六章  附则
第二十三条    分会的终止,须经全体会员大会的半数通过,或由理事长提出,经出席分会理事会会议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。成立终止后的人、财、物清算工作小组,作好终止后的善后工作,并报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批准。
第二十四条    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,并报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核准后生效。
第二十五条    本章程解释权属分会理事会。